服务项目 |
节能评估报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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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、核准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。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:评估依据;项目概况;能源供应情况评估,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影响评估。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: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,包括项目选址、总平面布置、生产工艺、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。
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审查,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,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,形成评审意见,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。
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,节能审查(包括委托评审)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。
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,导致节能评估文件中内容失实的,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